1.拟录取名单确定的基本规则
我校拟录取名单确定的基本规则是: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全日制、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在考虑生源类别、专业相近程度和复试录取终成绩高低的基础上,分别排队、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
我校拟录取名单确定的排序规则是:报考我校的一志愿复试合格生源排在第一队,报考我校的校内专业之间调剂的复试合格生源、报考外校调剂到我校的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的复试合格生源排在第二队,报考外校调剂到我校的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近的复试合格生源排在第三队。在同一序列内按照复试合格考生的复试录取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2.复试合格考生复试录取终成绩的计算办法
参加复试合格考生的复试录取终成绩,采用如下方法来计算:
(1)全日制学术型及专业学位招生专业(会计、审计、音乐、美术、工程管理除外)、非全日制法律(法学)、非全日制法律(非法学)
终成绩=(初试成绩+初试加分项)×70%+[(英语听力成绩+英语口语成绩)×10%+复试专业科目笔试成绩×90%]×30%+科研创新能力加分或职(执)业能力加分
(2)会计、审计
终成绩=(初试成绩+初试加分项)×70%+[(英语听力成绩+英语口语成绩)×10%+(复试专业科目笔试成绩+思想政治理论成绩)×90%]×30%+职(执)业能力加分
(3)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专业硕士)
终成绩=(初试成绩+初试加分项)×70%+[(英语听力成绩+英语口语成绩)×10%+(个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思想政治理论成绩)×90%]×30%+职(执)业能力加分。
(4)音乐、美术
终成绩=(初试成绩+初试加分项)×50%+[(英语听力成绩+英语口语成绩)×10%+个人专业素质测试成绩×90%]×50%
在上述计算公式中,享受初试加分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按国家相关政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3.复试合格考生复试录取终成绩并列情况下的录取规则
在确定拟录取名单时,若后一个招生名额出现若干复试合格考生复试录取终成绩相同的情况,按如下原则录取:
(1)优先录取具备初试加分项条件的考生。
(2)优先录取校内调剂考生。
(3)优先录取初试成绩总分高者;若初试成绩总分也相同的,录取初试统考科目成绩之和高者;若初试统考科目成绩之和也相同的,录取专业面试成绩高者。
4.对拟录取考生的相关规定
列入拟录取名单的调剂考生,在接到拟录取通知后,须按要求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网上调剂系统,及时点击确认“待录取”。凡不在规定时间内点击确认“待录取”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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