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市、区)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0528)。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教育局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七条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工作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聘请社会监督员组成第三方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贯彻落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区、市)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2019年湖北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