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可认定为农村(含县镇)学生:
1.户籍类型为“农业人口”或“农村户口”。
2.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户口簿内页“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项目中印有“2010年5月1日起统称居民户口”、“何时何月城中村转制农转非”字样或者“户主页中印有劳动者或者农民”的原农业户口人员;
3.学生家庭持有股份证或土地证(印有“农村”字眼)。
4.县镇非农户籍。(判定标准:广东省县镇户籍参看附表;广东省外县镇户籍参看户口本上地址是否具有“县镇”字眼)。
5.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开具的相关证明,例如:证明农业或农村户口,何时何月由于乡镇户口统一管理由“农业户口”统称“民居户口”等证明。
(二)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或本人持有县级以上民政、总工会、残联等政府部门核发的《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残疾证》、《孤儿证》和《优抚证》等有效证件的学生。
2.父母或本人持有《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贫困户帮扶记录簿》或《省外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贫困户帮扶记录簿》。
3.其他有效证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城市其他困难家庭子女、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工伤残或患重大疾病(须提供相关病历、医疗证明等证明文件);
(3)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情况证明);
(4)父母双方、一方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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