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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