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阅单位应持有效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件查阅。
2.查阅档案应在档案查阅室或指定的地方查阅。
3.查阅者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4.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或拍摄。复制的材料应注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5.需要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征得同意,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注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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