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录取办法
按照教育部录取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我校坚持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并重的录取原则,按学位类型,分专业,根据录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
录取成绩计算方法:
确定拟录取名单时,我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学科专业布局、导师培养能力及学科导师数量对分专业计划进行适度调整。
每位导师每年录取的博士生原则上不得超过1人。进入拟录取又超过导师当年招生限额的考生可以向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有招生缺额的导师调剂。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概不予拟录取:
1. 政审不合格。
2. 体检不合格。
3.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4. 复试成绩不满60分。
5. 未通过或未完成学籍或学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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