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技能测试专业
申报非技能测试专业考生的成绩由综合测试成绩及附加分组成。满足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获相应的附加分。
1.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文凭者,加50分。
2.具有中职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退役士兵,加100分。
3.在国家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三等奖以上奖励者,加50分;获得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考生,分别加20分、10分、5分。
4.在全区范围内,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十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加20分,其它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加7分。
5.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加10分。
6.对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同时符合“1”、“2”、“3”条情形的考生,加分不能超过100分。同时符合“4”、“5”、“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加分,且不得超过20分。同时符合“1”、“2”、“3”、“4”、“5”、“6”条情形的考生,加分不能超过120分。
(二)技能测试专业
申报技能测试专业考生的总成绩由综合测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及附加分三部分组成。其中,综合测试成绩(满分为600分)取50%计入总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为300分,两项之和为满分600分。附加分,满足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获相应的附加分。
1.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文凭者,加50分。
2.具有中职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退役士兵,加100分。
3.在国家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三等奖以上奖励者,加50分;获得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考生,分别加20分、10分、5分。
4.在全区范围内,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十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加20分,其它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加7分。
5.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加10分。
6.对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同时符合“1”、“2”、“3”条情形的考生,加分不能超过100分。同时符合“4”、“5”、“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加分,且不得超过20分。同时符合“1”、“2”、“3”、“4”、“5”、“6”条情形的考生,加分不能超过1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