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 年,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再监督小组(研究生院报〔2019〕23 号),负责指导、监督各招生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开展博士生招生工作。
(2)各招生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各博士点学科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工作职责
为:
a. 依据教育部及本工作办法及实施细则,制订本学院的
实施细则,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在考试前公布,在招生过程中严格执行。
b. 复试前将复试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核。
c. 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严格遴选复试工作人员,并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工作行为。
d. 审核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e. 审核和上报本单位复试名单、拟录取名单及相关复试材料。
f. 对考生提出的复试、录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释,处理遗留问题。
(3)各招生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为负责人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3-5 人,负责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初试、复试、录取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受理考生的举报、投诉事宜。
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名单,须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4)各招生学院原则上按一级学科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人数不少于5 人,由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组长一般由博士生导师或学科负责人担任。凡属考生直系亲属者,不得参与该考生的复试工作。
复试小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复试工作,其工作职责为:依据本工作办法及实
施细则、各学院研究生复试工作细则的要求,确定复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负责命题、进行面试(含外语测试)及评定复试成绩,写出评语并提出是否录取的意见、拟录取类别或备录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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