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广西教育学院,院校代码:50870。第三条学校为自治区直属公办本科高等学校,经教育
部批准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
第四条学校位于南宁市市中心,北校区在南宁市建政路37 号,南校区在南宁市东葛路 26 号,两校区中间相隔东葛路。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学校招生计划通过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实施“阳光招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执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
2019年广西教育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