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总分由综合测试成绩和附加分组成。满足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获相应的附加分。
1. 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文凭者,加50 分。
2. 具有中职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退役士兵,加100 分。
3. 在国家或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三等奖以上奖励者,加50 分;获得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考生,分别加20 分、10 分、5 分。
4. 在全区范围内,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十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加20 分,其它少数民族考生(除10 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
加7分。
5. 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加10 分。
6. 对烈士子女考生,加20 分。
同时符合“1”、“2”、“3”条情形的考生,加分不能超过100 分。同时符合“4”、“5”、“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
只取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加分,且不得超过20 分。同时符合“1”、“2”、“3”、“4”、“5”、“6”条情形的考生,加分不能超过1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