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着“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基本原则,依据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学科分布及导师科研需求,在各一级学科综合考察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思想政治品德、综合素质的基础上,依总评成绩自上而下择优确定建议录取名单。各学科建议录取名单报请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确定为拟录取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录检合格才确定为正式录取名单。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a.政审不合格者;
b.复试成绩不合格者;
c.体检不合格者;
d.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硕士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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