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持录取通知书,按招生院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退役1年内的退役士兵,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0号)要求,安置地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和江门恩平的,培训资金补助由省财政承担,按《广东省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06〕175号)执行;在其他地区的,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退役1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入学后的教育资助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