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有关规定,迁移或不迁移户口,都不影响学生入学和就业,户口不迁移到学校的学生毕业时若用人单位接收户口,可凭报到证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所在地;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学生毕业时若用人单位不接收户口,也要把户口迁回生源地。
2.按省统一规定,学生集体户口迁入手续只能在新生入学时统一办理,过期不再办理。已迁入户口的学生在校期间不能随意办理迁移户口手续,但学生在毕业时、办理退学或休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回生源地或接收单位。
3.办理户口迁移的,有两种方式选择:
1)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要符合以下8点规定,否则无法办理入户手续:
(1)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南浦村段2号”;
(2)户口迁移证与录取通知书的姓名必须一致,如有曾用名要写清楚;
(3)户口迁移证注明农业或非农业户口;
(4)户口迁移证的出生日期必须与身份证一致;
(5)户口迁移证上出生地及籍贯要明确到省及市(县);
(6)户口迁移证必须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
(7)户口迁移证上各项资料应清晰;
(8)凡户口迁移证内容出现涂改,所涂改内容需原所属地派出所加盖改正章。
2)广东省内户籍新生,可以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方式第1)点进行办理,也可以选择入学后将本人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录取通知书原件上交给学校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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