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2019年我校高职招考收费项目、标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经报备及学校终确定公布的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福州理工学院。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贫困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提供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及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果公布后统一寄出。
第十七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第十八条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提出申请,如有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注册入学试点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二条 凡在高职招考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院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记入高考诚信档案。
答案来源于:2019年福州理工学院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2019年福州理工学院高职招考专科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