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调档。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校内专业调配分以下三轮进行:
第一轮:第一专业志愿优先。学校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报名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投档,直至计划数完成;对于报名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平行。在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配至第一轮未满专业。
第三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至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1.福建省艺术类录取规则。在文化投档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文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各专业类别的考生综合分(满分为750分)折算方法:
编导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7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30%;
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舞蹈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音乐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2.其他省艺术类录取规则。按照省招生办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如由院校自行制定录取规则,则我校按照以下规则执行:在考生文化投档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在投档范围内,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省统考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投档分、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依次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四人间每人每学年2000元;
六人间(上床下桌)每人每学年1800元;
2.校内专业调配中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3.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待定,具体以各省市的招生计划本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如下:
第十七条 退费办法:参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13]41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阳光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阳光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贫困生25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设立“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阳光控股出资10亿,设立“阳光学院创业基金”,支持和鼓励学生的创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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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登龙路 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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