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各招生学院(部)分管领导、纪委、研究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研究生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招生学院(部)应充分认识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相应的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部)相关领导担任组长。各学院(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学院(部)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遴选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做好研究生导师及工作人员有关复试工作的专项培训。各学科或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并报本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以导师为主,其中研究生导师一般不少于3名,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医师不少于5名。
(三)复试前,复试小组应认真学习有关研究生招生复试的政策法规,保证复试过程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强化参与复试工作人员的公平意识、责任意识、业务意识和保密意识。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应做好专业课笔试试题和口试提纲的保密工作。严禁任何舞弊行为,确保复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各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检查、监督本学院(部)复试小组的工作,对本学院(部)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当考生提出质疑时,应对其做出必要的、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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