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在录取过程中,尊重考生的志愿。
第十二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基于专业培养需求和就业特点,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护理学类、生物工程类、生物科学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应用心理学等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建议躯干及肢体残疾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三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等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多门核心课程部分章节采用汉语、英语双语教学。
第十五条在福建省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中,其招生对象及资格条件、志愿设置与录取办法等均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在福建省为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级医院定向培养本科临床医学人才项目中(简称“定向委培生”),其招生对象、录取程序、教务管理、毕业就业等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定向委培生录取后需与当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的县级医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在校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转学、转专业、毕业前不得解除定向培养协议、不得参加全日制研究生入学考试。
第十七条为支持做好优秀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计划,我校继续招收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录取时,根据专业招生计划、考试的高考成绩及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学校招生调配原则进行专业调配,直接确定录取专业。预科结业时,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加分、减分均需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投档,校招生工作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能录取。
第十九条在省教育考试院每轮出档考生中,按计划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及出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相关科目成绩及加试要求。对于各省的投档具体要求,由校招生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在各省(市、自治区)出档的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和投档分数以“专业级差”方式进行专业调配。一二专业级差3分,二三专业级差1分,三四专业级差1分,后不设专业级差。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随机调剂至计划未完成专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以各省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文史类以语文、英语、文科综合成绩排序,理工类以数学、英语、理科综合成绩排序。
在江苏省的招生录取进档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普通类考试理工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级及以上等级。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专业调配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排序。
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实施新高考招生录取政策的省份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各省确定的规则进行。我校在各省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招生考试部门及学校网站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超出专业计划录取人数的考生,可往生源不足的专业调剂。所报志愿考生不足的专业,可从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第二十二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等相关政策要求,严格遵守高校招生“三十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廉政建设制度》和学校招生工作廉政相关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监督电话:0591-22862537。
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学校收费严格按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文件及福建省物价局收费目录清单、福建医科大学阳光价费公示牌执行。收费许可证号:KK00031100。
专业收费标准,以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当年批复为准。现行收费标准为临床医学(“5+3”一体化)本科阶段、临床医学(“5+3”一体化,儿科学)本科阶段、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助产学、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物分析、预防医学等专业6760元/学年;眼视光学、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等专业6240元/学年;生物制药专业6200元/学年;生物信息学、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5460元/学年;食品质量与安全、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英语等专业5000元/学年。“5+3”一体化专业研究生阶段按照当年研究生学费标准收费。
住宿费标准:新生住宿费为1200元/生.学年(4人间),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加收1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福建医科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闽医大[2016]133号)文件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设立“绿色通道”机制,即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还设立了国家助学金,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学校设立了“协和奖学金”、“美国校友会奖学金”、“姚薛奖学金”等10余项校级奖学金和多项院级奖学金,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同时还建立起包括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形式在内的多元奖助体系,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七条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根据相关政策,制定了《福建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八条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录取公布渠道: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福建医科大学招生网站上。
第三十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n
招生网址:http://www.***.cn/zs
招生邮箱:zsb@***.cn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0673、0591-22862773(含传真)、
资助政策咨询电话:0591-22860673
学校地址:
上街校区: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府北路1号(350122)台江校区:福州市交通路88号(350004)
第三十一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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