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院高职扩招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可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及学院官方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 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学费按高职院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按闽价费〔2012〕356号、567号文执行,软件技术专业学费为8000元/生·年,其他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生·年。每生每年的学费由政府资助。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住宿费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办理退费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毕业班的同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愿报名原则参加专升本考试,考试成绩符合所报本科学校录取条件的,可升入本科院校就读本科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完成专科学习任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学院专门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主动与省内外的部分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均可提供相当数量就业岗位供毕业生选择。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和资格审查等。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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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扩招监督和保证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