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后至普通高考当年7月1日前,将户籍迁出我省或将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转出我省的,视为自行放弃我省普通高考的考试和录取资格。
(二)报考人员具有我省户籍、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报名,但只能报考高职(专科)学校。
(三)本通知所称工作调动系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公务员或在编干部职工调动,以及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正式员工调动。中央直属在闽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的工作调动,还须经在闽省级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确认;省属及以下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的工作调动,还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人事管理部门确认。
(四)人才引进身份须经我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驻闽部队现役军人身份须经驻闽师旅级及以上部队的政治工作部门确认,库区移民身份须经我省县(市、区)及以上库区移民管理部门确认。
(五)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我省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其父母一方在我省按国家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等可证明其在我省从业经历的记录,由当地人社、税务等部门负责核查。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我省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的身份信息,须在一定范围内(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或考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所称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教育部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教育部文件要求执行。本通知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2018年10月18日
2019年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其他事项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