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复试试题的命题工作参照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复试包括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等内容,提倡学院建立复试试题库。复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学院要做好复试试题的安全保密工作,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对申请直接攻博推免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等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有抄袭、造假、冒名或有名无实等情况的学生直接攻博。
第十四条 各学院开展接收工作要遵守推免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凡违反政策开展的录取工作,以及进行的相关承诺,一律无效。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生接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在申请推免生资格或推免生接收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复试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推荐学校和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接收工作及其结果负责,并负责解释考生对复试、接收结果提出的质疑。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做好推免生接收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年度推免生接收文件精神,做好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复试成绩等)、咨询及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一般应为拟录取的推免生指定相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尽可能创造提前学习条件。
第十九条 拟录取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推免硕士生按照入学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年限培养。直博生的学制为5年,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入学后即取得博士生学籍,享受博士生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各类奖学金;入学后2年内完成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转为硕士研究生继续学习或退学,不再享受博士生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做好接收工作:
(一)公布招生专业目录。学院根据实际确定推免生接收专业、接收名额和相关要求,然后上报学校,经学校审核合格后,统一对外公布年度接收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
(二)报名申请。具有推免资格的考生,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下称“推免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按照要求向学院递交有关材料。
(三)资格审核。学院根据“推免服务系统”推免生的申请情况,对推免生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组织复试。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和推免生复试情况,在“推免服务系统”上,向复试合格的推免生发送待录取通知,根据考生网上确认情况确定并公布拟接收名单。
(五)公示与录取。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拟接收名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考生由学校统一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合格后正式取得学校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推免生享受的奖助学金,以当年度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接收工作其他事宜详见学校年度接收工作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接收工作实施办法》(闽师研〔2014〕35号)、《福建师范大学“本-硕-博”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闽师研〔2018〕20号)同时废止。
2019年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研究生组织管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