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院博士研究生审核及录取工作,并对本单位审核和录取结果负责。组长由主管院领导担任,工作组成员不少于3 人,工作组成员均为博士生导师或教授。
同时,法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度招生学科专家组”
(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申请-审核制”选拔工作的实施。专家组成员由法学院全体博导组成。专家组成员以召集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决议为工作方式,专家组全体成员出席5人以上会议决议结果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