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2、学校对考试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3、本专业录取批次由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投档方式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的规定执行。
4、学校在投档过程中承认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关于高考加分、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5、学校对文化课和专业课考试中任何一科成绩为零的考生均不予录取。
6、录取办法
(1)专业考试分为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级统考)和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本专业只录取参加专业课省级统考(不组织此类别专业课省级统考的省份除外)和学校校考成绩均合格的考生,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照该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的规定执行。
(2)考生须达到其所在省级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制定的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低控制分数线,同时达到学校制定的外语成绩低控制分数线50分(外语成绩非150分满分的省份,按照150分进行折合),在此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进行排序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3)学校对于专业课成绩特别优秀的进档考生优先录取,校考成绩名次在本省中位于招生计划数之内的考生,外语成绩低控制分数线可降低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