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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2019年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7-01 16:16:00 解决时间:2019-04-17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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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东北林业大学

2014年11月28日

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印发

附件1:

东北林业大学

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及《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方案(试行)》(东林校研〔2014〕7号)精神,为做好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由学校研究生学费(25%部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组成,用于资助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二条研究生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档案到学校的学生)。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500元,其中国家助学金12000元,学校助学金25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其中国家助学金6000元,学校助学金2000元。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一年按10个月发放,分4次存入研究生银行卡中。

第四条直博生第一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第二至四年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期限内,由于公派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六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第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的研究生。

附件2:

东北林业大学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结合《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方案(试行)》(东林校研〔2014〕7号)有关要求,为了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同时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引导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设立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北林业大学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档案到学校的学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研究生学费(30%部分)和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组成。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原则上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定,评定依据时间为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第五条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公开透明,研究生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测评指标评定尺度均衡;

2.坚持科研训练与创新能力引导的原则,发掘研究生创新潜能,注重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鼓励研究生开展自主研究;

3.坚持助教、助研、助管倾斜原则,组织和引导研究生积极投身于“三助”岗位,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分若干等级,奖励金额每生每年介于8000元至12000元之间,奖励比例介于90%至100%之间;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分若干等级,奖励金额每生每年介于2000元至8000元之间,奖励比例介于70%至100%之间。

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按学校当年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培养环节的相关活动。

5.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未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成绩要求者;

(4)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者。

第十一条评定要求:

学业奖学金分年级设置评定要求。

(1)第一学年,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计划及资金额度,以及本单位和学生具体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终确定各等级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2)第二学年,教学科研单位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培养环节、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社会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终确定各等级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3)第三学年,教学科研单位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思想品德、培养环节、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社会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终确定各等级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以上评定过程中,如果导师认为学生在培养环节、科学研究和学术诚信等方面表现较差,可以提出否决意见,经学科审议、教学科研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核准。

第十二条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教学科研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以班级或学科为单位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成员由学科负责人、导师、班主任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具体落实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学业奖学金各等级标准、人数、比例和相关要求组织评定工作,确定获奖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教学科研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在学校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确定终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对获奖名单有异议的,可在教学科研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教学科研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学业奖学金评定时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可参评。

第十七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八条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研究生本学年所有评奖资格,并对已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相关资料在教学科研单位留存一年备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的研究生。

第九条直博生第一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二至四年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条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评审原则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五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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