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生院及培养单位按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在复试、录取阶段,研究生院及培养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三)研究生院将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提供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并对有关问题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