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录取,各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博士生录取结果负责。
(二)培养单位首先根据考生综合考核总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及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再按导师招生计划择优提出拟录取名单。对于零报考的导师,其计划收回在培养单位内调剂使用;对于有学生报考但考生均未通过考核的导师,可在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内根据综合考核成绩择优接收调剂考生,如本单位无剩余合格生源,可跨单位在同一一级学科下接收调剂考生,如跨单位同一一级学科下也无剩余合格生源,则该导师的招生计划由研究生院收回,重新统筹分配。
培养单位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后,上报研究生院。经由研究生院汇总复核后,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
(三)研究生院将《考生录取情况登记表》全部打印,加盖学校公章后转交至各培养单位,终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被录取考生的考试答卷由培养单位保留至考生毕业离校为止。未被录取考生的答卷和其他相关材料由培养单位保存一年。
(四)研究生院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我校博士生录取名单上传至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n/),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后上报教育部。
(五)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当次有效,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说明。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学校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新生报到后,培养单位可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我校学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