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按时前来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
2、确定为拟录取的考生,应及时到马克思主义学院和研究生院招生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录取手续。未办理或不及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的考生,视为放弃拟录取资格权利。
3、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学〔2003〕3号)和《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 号),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教学〔2003〕3号)和《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 号),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教学〔2003〕3号)和《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 号),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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