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单独招生工作接受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领导。
(二)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单独招生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测试组、宣传录取工作组、纪检监察组、网络信息保障组等九个工作组。
(三)单独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