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综合考虑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情况,按比例分不同等级进行评定。参评范围
面向2014年开始国家计划招收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获奖人数比例为15%。
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获奖人数比例为70%。
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获奖人数比例为15%。
第十二条学校将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国家拨款、学校财力等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学校优秀奖学金包括优秀研究生干部、学术创新奖、优秀研究生新生奖、优秀研究生毕业生、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等。
第十四条学校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学院及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用人需求,设立一定数量的助教与助管岗位,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研究生导师应为所招收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支付助研津贴,硕士研究生低标准为每生每
月300 元。具体按学校有关助研津贴的管理政策执行。学校将根据科研经费规模和国家、学校关于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政策情况调整导师支付助研津贴的低资助标准。鼓励学院和导师在学校要求的
低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研究生助研津贴资助水平。
第十八条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停发助研津贴:
1. 没有按要求提交完成课程、实验、毕业论文任务的;
2. 在学习工作中不能按时完成导师交办任务的;
3. 旷课旷研。
第十九条积极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落实国家关于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二十条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入学。采取综合减免学费、发放特殊
困难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力度。
第二十一条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
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 年9 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或个人出资以教育基金方式设立的各类专
项奖学金将按照出资人意愿和规定的条件评选,可与上述各项奖助学金重叠发放。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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