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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布莱恩特附则

2019年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布莱恩特项目新生奖励办法附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14 11:02:00 解决时间:2020-02-29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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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优秀学生报考我校布莱恩特项目,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我校对布莱恩特项目优秀新生予以奖励。为规范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通过全日制普通高考被录取到我校布莱恩特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计划内新生。

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按如下等级和方式予以奖励:

一等奖:免除其大学一年级100%学费;

二等奖:免除其大学一年级50%学费;

三等奖:免除其大学一年级30%学费。

第四条一等奖申请条件:

(一)除本条第(二)至(五)项所列省份外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低控制分数线50分;

(二)广东普通类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公布的高分优先投档线50分;

(三)浙江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50分;

(四)天津、山东、辽宁、海南考生: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高水平)自主招生控制线50分;

(五)甘肃考生: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第一批重点院校录取分数线50分。

第五条二等奖申请条件:

(一)除本条第(二)至(五)项所列省份外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低控制分数线30分;

(二)广东普通类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公布的高分优先投档线30分;

(三)浙江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30分;

(四)天津、山东、辽宁、海南考生: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高水平)自主招生控制线30分;

(五)甘肃考生: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第一批重点院校录取分数线30分。

第六条三等奖申请条件:

(一)除本条第(二)至(五)项所列省份外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低控制分数线;

(二)广东普通类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公布的高分优先投档线;

(三)浙江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

(四)天津、山东、辽宁、海南考生: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高水平)自主招生控制线;

(五)甘肃考生: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第一批重点院校录取分数线。

第七条获奖新生享受后续学年的奖励,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一学年的GPA不低于3.3(含),且排名在本专业的前10%;

(二)无违法处罚和违纪处分记录。

违纪处分解除后,可申请下一学年奖励。

第八条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中途休学的,取消其休学期间的评奖资格;复学后,可继续享有续得奖励资格。

第九条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取消其续得奖励的资格。

第十条已获得本办法奖励者,如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内休学、退学、转学或被开除学籍,应返还所获奖励,补缴该学年学费的50%。

第十一条已获得本办法奖励者,在读期间一旦因为成绩失去奖励资格,奖励资格终止,之后的学年不可再继续申请奖励。

第十二条大一学年的获奖学生名单由招生处于新生开学后三周前向财务处提供,由财务处负责办理奖励事宜。

第十三条大二及以后学年的获奖学生名单由布莱恩特项目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前汇总,依次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财务处(申请表见附件)。

布莱恩特项目在报请审核前,应将获奖名单在本学院予以公示三天。

第十四条依本办法获得奖励者,可同时参评学校其他各类学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奖项与珠海户籍学生学费减免不可兼得;学生可择一申请。

第十六条本奖励办法只适用于被录取到本校布莱恩特项目的学生。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布莱恩特项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布莱恩特项目2019级新生开始施行,本校布莱恩特项目与此之前颁行的新生奖学金方面的管理办法仅对2018级及其之前年级学生有效。

除此之外,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还为学生提供

?奖学金:光大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10000元/年,北理珠每年奖励100人)

?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困难补贴等。

?勤学金:学校提供一系列勤工助学的机会。

?贷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注:本规定终解释权归布莱恩特项目所有。

第二章奖励等级及方式

第三章 申请及续得奖励的条件

第四章评定及奖励程序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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