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口语加试要求:除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外,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需参加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如考生因所患疾病无法完成学业、或对完成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者,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办学条件、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状况等情况,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审定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四条 2019年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一本各批次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1600余名。北京市“外培计划”、“双培计划”在北京提前批次招生。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以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及志愿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有明确投档比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志愿数量、高考报名模式等具体情况,按总分排序、综合考察,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录取。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所有专业录取均参考外语单科成绩。其中英语、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要求英语笔试、口试单科成绩达到良好,北京市“外培计划”专业要求英语笔试成绩达到良好,其他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一般需达到及格线。
在高考实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单科成绩较高、外语口试成绩较高、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以及有艺术、体育特长的考生。
第十九条 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投档后以实际考分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试点的上海市、浙江省,根据上海市、浙江省的招生工作文件要求和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终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考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二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未按期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的学生,将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考生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
学 费:外语类本科5000元/年人、非外语类本科4200元/年人。(如有变动以北京市批复为准)
住宿费:住宿费及住宿安排以录取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 资助政策: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一新生设立绿色通道,确保每一名学生顺利入学,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期间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在学期间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和企业奖助学金等多种奖励和资助。对赴西部边远地区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相应专项资助。对确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给予适当减免学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
招办电话:010-65778007(含传真);
监督电话:010-65778594;
招办邮箱:ewzs@***.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或生源省份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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