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跟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白城市财政局、白城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学院高职分类考试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院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由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