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绩核算办法
总成绩=(初试成绩÷5)×50%+(复试成绩÷3)×50%。
总成绩=(初试成绩÷5)×50%+(复试成绩÷3)×50%。
(二)录取
根据各招生领域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总成绩,并结合考生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根据各招生领域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总成绩,并结合考生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1、资格审查不合格者;
2、专业笔试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
3、专业面试成绩不合格(90分以下)者;
4、外语面试成绩不合格(30分以下)者;
5、同等学力加试单科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
6、经核查初试有违纪行为者;
7、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8、信息造假等其他违纪舞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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