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新生的入学、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处理,主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参照执行,现将主要相关条目摘录如下: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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