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良好校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学校对学生学习、生活均有严格规定,请在入学教育时认真学习。
1.有关学生医保
根据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要求,从2009年起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的部分由所在院校代收代缴。
(1)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政府补助(元/年) 个人缴费(元/年)
在校学生 0 220
低保、建档立卡等特殊家庭学生
(需提供证明) 220 0
(2)就医流程
①普通门诊
参保学生持社保卡可以在连云港市医保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并可直接刷卡结算就医费用。
②住院治疗
参保学生在连云港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入院时出示社保卡,办理出院手续时可用社保卡直接刷卡缴费,系统会直接结算自付比例,并打印清单。
参保学生根据病情需市外转诊的,或于放假(寒暑假、国家法定假日)期间需在户籍所在地住院治疗的,须在费用产生前,在连云港市级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填写《连云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或到连云港市医保中心(海州区朝阳东路22号)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外地住院治疗。报销时携带社保卡、住院医疗费用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分类汇总清单(加盖收费专用章)、代办报销人身份证、转院证明或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到连云港市医保中心报销。
居民医保政策咨询电话:社会保障咨询热线:0518-12333;连云港市海州区社保中心:0518-85511712;连云港市社保中心:0518-85685950。
2.有关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处理,主要参照国家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现摘录主要相关条目如下: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关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3.有关入学、退学、开除学籍处理
关于我校新生的入学、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处理,主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参照执行,现将主要相关条目摘录如下: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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