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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枣庄学院组织机构

2018年枣庄学院招生章程组织机构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9-25 11:23:00 解决时间:2018-06-12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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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枣庄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2018年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七条 文理科专业和春季高考专业录取规则:

1.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完成全部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录取之后,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优先录取成绩高者。

2.山东省外考生录取规则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18年招生录取工作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本省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

2.考生进档后,按“投档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100×70%+文化成绩×30%)优先”的原则录取;投档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山东省内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使用校考成绩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说明:健美操方向)、舞蹈表演(说明:体育舞蹈方向)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我校专业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考生进档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使用省统考成绩的艺术类专业(本专科),考生进档后,按“投档综合分优先”的原则录取;投档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综合分(美术类)=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综合分(文学编导类)=专业成绩×750/300×30%+文化成绩×70%。

音乐教育专科专业认同所有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的合格成绩。考生进档后,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投档位次录取。

2.山东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在山东省外招生的艺术类专业使用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2018年相应专业的统考(联考)成绩,严格按照各省201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2018年我校部分专业继续实行专业平台大类招生,考生按专业大类填报志愿,新生进校后进行1年或1.5年的公共学科基础教育,然后根据学业成绩及个人专业志愿确定专业及方向。

第二十一条 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我校英语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四条 男女生比例:我校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收费及退费标准

1.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及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学生因故中途退学,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奖助措施:

1.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各项单项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的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扶助措施: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等完善的资助体系,通过开展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校内无息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帮扶措施,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七条 新生复查

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犯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做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以枣庄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枣庄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32)3786721,3786037

通讯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安路

邮  编:277160

电子邮箱:zzxyzsb@***

学校网址:http://www.***.cn

招生信息网:http://zs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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