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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枣庄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组织机构

2018年枣庄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组织机构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10-09 20:10:00 解决时间:2018-03-28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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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枣庄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

2018年我校艺术类招生总计划为730人。其中,按学历层次分为:本科专业计划招生570人,专科专业计划招生160人;按类别分为:美术类专业计划招生人数240人,非美术类专业计划招生490人。

本科招生专业有美术学类、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说明:健美操方向)、舞蹈表演(说明:体育舞蹈方向)、编导、编导(数字影视制作方向)等7个招生专业(方向),面向山东、辽宁、河北、安徽、广西、贵州、江苏、云南、海南等9个省(自治区)招生。我校在外省招生的各专业,均使用各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统考(或联考)成绩。

专科招生专业有音乐教育和美术教育2个专业,全部面向山东省内招生。

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批次和投档比例

招生批次:在山东省,艺术类本科专业在艺术本科统考批和校考批中招生,专科在艺术高职(专科)批次中招生。在其它省份,按各省份(市、自治区)的规定批次招生。

投档比例: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或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的使用

省内招生各专业成绩:美术类本专科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编导(含数字影视制作方向)专业使用山东省文学编导类专业统考成绩;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体育舞蹈方向)、舞蹈表演(健美操方向)4个专业及方向使用我校组织的校考成绩,其中,音乐教育专科专业考生认同所有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的合格成绩。

省外招生各专业成绩:使用当地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2018年同类专业的统考(联考)成绩。

第十六条 校考专业合格证的发放

实行校考的专业,根据本科招生计划和专业考试成绩,以1:4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我校校考合格的考生名单并发放专业合格证。校考专业测试结果将于2018年4月中旬在枣庄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一)山东省内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本科专业:

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健美操方向)、舞蹈表演(体育舞蹈方向)等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我校专业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考生进档后,按专业成绩确定录取专业,专业成绩平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美术类和编导(含数字影视制作方向)专业必须参加全省组织的美术类和文学编导类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考生进档后,按投档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综合分折算办法分别为:美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文学编导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占30%,文化成绩占7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30%+文化成绩*70%)。

2.艺术类专科专业:

音乐教育专业考生认同所有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的合格成绩。考生进档后,按照文化成绩确定录取专业;文化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投档成绩位次录取。

美术教育专业考生必须参加全省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按美术类使用综合分(与本科同类专业折算办法相同)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照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二)山东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在外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使用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2018年相应专业的统考(联考)成绩,严格按照各省201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三)考生如对专业分配有疑问,由我校负责解释。

(四)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美术学类专业平台2018年继续实行按大类招生、二次选拔、分段培养确定专业方向的模式。考生按专业大类填报志愿,新生进校后进行1.5年的公共学科基础教育,然后根据学业成绩及个人专业志愿确定专业及方向。

美术学类专业平台包含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五个专业。

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2018年被我校专业(方向)录取的学生,在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资格审核后,颁发毕业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时,只使用专业名称,不带专业方向。

第二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二条 男女生比例:我校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证书颁发: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枣庄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颁发枣庄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颁发枣庄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

1.学费:各专业学费收取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住宿费:根据宿舍条件,确定收费标准,分三个等次:600元/学年、800元/学年、1000元/学年。

3.学费、住宿费均按学年收取。

4.学生因故中途退学,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奖助措施:

1.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及社会类奖(助)学金等。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扶助措施: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等完善的资助体系,通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学生补助、特困学生学费减免、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等帮扶措施,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复查

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犯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做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以枣庄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枣庄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32)3786721

学校招生办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安路1号

邮  编:277160

学校网址:http://www.***.cn

招办邮箱:zzxyz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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