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原则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我校合作的订单培养“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8cm以上,男生身高170cm以上,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色盲、口吃、纹身、手臂以下颈部以上无明显疤痕,无传染性、精神性疾病,矫正视力不低于4.8。
第十三条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我校合作的订单培养“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只招男生,身高要求:航海技术培养方向165cm以上、轮机工程培养方向160cm以上;视力要求:航海技术培养方向两眼裸眼视力为5.0、轮机工程培养方向4.8(包括矫正视力);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色盲、色弱、口吃、纹身,无传染性、精神性疾病。
第十四条 录取办法:
(一)录取程序:
采用“一档多投”的录取模式,共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投档。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划定的各类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所有线上考生志愿全部投档。
第二步:阅档。高校接到投放给本校的考生档案后,根据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标准,包括专业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等,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志愿进行退档,并将结果上传到市教育考试院。
第三步:录取。市教育考试院对高校上传的结果审核无误后,批准高校退档考生志愿。然后对所有未退档考生志愿,以专业为单位对所有填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进行排序,由系统自动撮合确认录取结果。撮合过程如下:考生志愿排序在院校专业计划数内的,自动确定考生小志愿号的志愿为录取志愿,大于录取志愿号的其它志愿予以剔除,排序在后的考生往前递补。反复以上撮合过程,确定终录取结果,一个考生只能录取到一个志愿。
(二)录取原则:
1.照顾原则:我校遵循重庆市2018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加分投档的照顾政策,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其享受照顾的实际分值计入总成绩(只计高一项分值,不累加)。
2.排序原则:按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进行排序。总成绩相同时比较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3.专业计划在录取期间不作调剂。
4.退档原则:
(1)院校退档:我校按第四章体检相关要求对不达要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2)系统退档:如考生在其所有志愿中成绩排名靠后,且均不在专业计划内时,由“一档多投”录取系统自动退档,退档后可继续参加志愿征集直至录取全部结束。
第十五条 录取查询:我校于录取结束后在招生网(http://zb.***)上公布各专业录取低分数线。
第十六条 学校住宿实行公寓式管理,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
第十七条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书本费属于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多退少补原则。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须在开学报到前以书面传真或邮寄方式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逾期2周或请假后逾期1周仍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且后果自负。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条 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
4.校设综合奖学金:特等2000元/年、一等1200元/年、二等600元/年。
5.创新创业奖学金:一等10000元/年、二等5000元/年、三等3000元/年。
***和企业家奖学金1000-4000元/年。
7.按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的资助、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考生待遇:考生被我校2018年重庆市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后,不能放弃录取,不能继续参加重庆市2018年全国普通高考,应于2018年9月到校报到入学,在校就读期间与全国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待遇完全相同。
第二十二条 学历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重要声明: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一)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文理学院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23-49891717
(二)招生服务:
招生部门:重庆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处
招生电话:023-49891968、023-49891966(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
招生网址:http://zb.***
电子邮件:xyzsb@***
学校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319号
邮政编码:402160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重庆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招发〔2017〕19号)精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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