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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庆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2018年重庆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7-18 13:58:00 解决时间:2018-10-30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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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所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成为学位论文,但应附该项课题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原著等。

论文格式和论文制作要符合重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和制作标准。

2.论文评阅和答辩

论文评阅人应是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不少于二人,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评阅。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名单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负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表决由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和主席签名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可重新答辩的,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二条 校学位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全权负责在职人员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主要工作有: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审阅、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建立申请人的考试成绩和学位档案;负责指导和检查有关学院开展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通过检查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对其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规定,并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并进行整顿。同时学校也接受上级学位主管部门的领导的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可向本单位请假享受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表明学位获得者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已具有相应的毕业研究生同等的学力,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因故提出中止学习,不再申请硕士学位,可以办理中止学习手续,但所交的费用不退。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需交纳学位申请费(含报名注册、资格审查、课程旁听、课程考试、论文指导、论文评审、答辩等费用)。学位申请费按学校规定收取,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申请人申请学位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废止。

重庆师范大学

2008年4月3日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8-10-30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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