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基础能力考核合格的考生需将以下材料一式6份提交报考学院:
1.“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网上报名成功后自行在中国研招网打印并填写本人自述,之后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2.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及期间学业成绩单(须授课单位盖章)。应届毕业生提供由就读院校盖章的在读证明。
3.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应届生提交论文主要成果和详细摘要)。
4.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主持的科研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5.英语考试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
6.两份攻读博士学位专家推荐书。
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综合考核包括两个部分:
(1)专家组考核。由学院组织专家组(至少5人,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名),首先对申请考生的综合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再以面试的方式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并给出成绩(取平均分,百分制)。如果有2名及以上专家给出的成绩低于60分,则视为考生综合考核不合格,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
(2)导师考核。导师结合学生所报材料及面试情况对报考本人的学生给出综合评价,打出分数(百分制)。如导师给出的成绩低于60分,则视为考生综合考核不合格,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
考生的综合成绩为专家组考核成绩与导师考核成绩之和。(三)录取
1.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术道德与学术水平全面衡量,择优选拔;按需招生,宁缺毋滥,确保质量。
2.各专业的录取工作由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基本原则是导师根据当年自己的招生计划在报考本人的、经综合考核合格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3.综合考核合格但未被所报考导师录取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剂到本专业有计划缺额的其他导师名下。
4.录取结束后,招生学院将拟录取名单提交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研招办,该名单必须明确考生的录取专业、导师。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各招生学院须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本学院录取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公布,按章施行。录取工作中考生的咨询、投诉由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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