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的综合成绩为专家组考核成绩与导师考核成绩之和。(三)录取
1.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术道德与学术水平全面衡量,择优选拔;按需招生,宁缺毋滥,确保质量。
2.各专业的录取工作由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基本原则是导师根据当年自己的招生计划在报考本人的、经综合考核合格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3.综合考核合格但未被所报考导师录取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剂到本专业有计划缺额的其他导师名下。
4.录取结束后,招生学院将拟录取名单提交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研招办,该名单必须明确考生的录取专业、导师。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各招生学院须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本学院录取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公布,按章施行。录取工作中考生的咨询、投诉由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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