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生学院须成立以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本学院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博士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开展,负责解答、处理考生向本学院提出的招生咨询及投诉。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组成情况(包括秘书、成员等)应在学院“实施细则”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