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有科研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各种单项奖学金;根据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通过评比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通过申请评议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生源地属地原则申请助学贷款;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二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批准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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