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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办学成果

2018年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章程办学成果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10-05 16:16:00 解决时间:2018-06-0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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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办学成果

★全国教育改革创新示范校

★重庆市骨干高职院校

★重庆市教学成果一等奖

★重庆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

★重庆市职业教育德育特色学校

★重庆市教育信息化试点学校

★重庆市首届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成果三等奖

★重庆市“平安校园”

★重庆市高校章程建设示范学校

★重庆市普通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

★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先进集体

★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服务奖

★重庆市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重庆市房地产企业人才资源库建设基地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基地

★重庆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重庆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

★重庆市众创空间

★重庆市智慧校园试点单位

★重庆市虚拟现实应用培训中心

★重庆市民办教育先进单位

★重庆市民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奖

★重庆市知识产权贯标试点学校

★重庆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成效突出集体

★重庆市首批无违法建筑校区

★中国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武汉大学教育质量研究所对全国1346所高职院校排名,全国排名356名;重庆市40所高职院校中,我校排重庆市第9名(民办高职第1名)。

第十一条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

1、详细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填报志愿卡时用的学校代码与专业代码,请考生在其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颁发的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书上查询。

2、学费根据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9]112号、[2010]214号、[2011]175号、[2012]139号、[2013]138号文及2015、2016年民办学校学费审核表规定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请查询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招生网,终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批准为准。

住宿费六人间1000元/年/生、四人间1200元/年/生,新公寓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费。(公寓式标准,寝室内均安装空调、热水器等)

3、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坚决执行“阳光招生”政策

继续落实教育部规定的“阳光招生政策”,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做到招生信息公开透明,招生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体检要求

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四条录取规则

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有关规定并遵循全面衡量、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1.酒店管理(空乘与礼仪)专业录取条件:

(1)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

(2)男生身高4300px-4625px,女生身高4050px-4375px。

(3)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即1998年1月1日后出生。

2.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一经录取,进校后公共外语一律学英语。

3.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艺术类(美术)招生要求文考成绩(即高考成绩或分类考试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认可省级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关于平行志愿。根据高考平行志愿填报有关规定,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核准投档给我校的所有考生,按照投档批次先后录取,及每次出档的所有进档考生皆视为同一志愿进行择优录取。即先录取第一批出档我校的考生,若第一批出档我校考生不满足招生计划数时,再考虑录取第二批出档我校的考生,以此类推。

关于非平行志愿。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核准投档给我校的所有考生,对顺序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顺序原则择优录取其他志愿的考生。

5.关于专业志愿。学校各专业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相同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的考生,分科类(文科、理科)均按不同的单科顺序排序确定名次,即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如某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尚未被录取但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6.对于报考我校,符合国家及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择优录取,并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普通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比例一般控制在我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7.各专业录取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8.校企合作办学专业(方向)每年需单独缴纳校企合作技能培训费。酒店管理(空乘与礼仪)为4500元/年。互联网金融(金融大数据应用与分析)为5800元/年、财务管理(CIMA管理会计)为7000元/年、建筑设备工程技术(3D技术)为7000元/年。培训费应按渝价【2009】7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学校收取,单独开具税务发票,合作企业不得直接向学生收费。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填报,填报该专业的考生视为同意自愿交纳培训费。

第十五条入学及复查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国家奖助贷制度

第十七条 助学保障

学校设立奖学金制度。贫困学生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请资助:申请学院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它临时性资助。

1.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其中: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2.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3.重庆立信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在我校房地产金融系设立“立信奖学金”:按“立信奖学金”政策规定,奖励品学兼优的房地产金融系非一年级在校生可享受:一等立信奖学金3000元/人、二等立信奖学金2000元/人、三等立信奖学金1000元/人,奖励实行一等立信奖学金1人、二等立信奖学金3人、三等立信奖学金6人,每学年评奖一次。

4.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该企业员工培训大学设置于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并与房地产管理系合作举办“北京金融街订单班”,设置“北京金融街励志奖学金”、“北京金融街进步奖学金”。订单班于大学二年级选拔,品学兼优者可享受:“励志奖学金”2000元/人,1名。“进步奖学金”1000元/人,2名。大三年级赴北京金融街顶岗实习期间,评选“优秀实习生”奖励,500元/人,10名。

5.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与房地产建工系合作举办“拓达企业订单班”,设置“拓达企业奖学金”,品学兼优者可享受:“拓达企业奖学金”一等3000元/人,二等2000元/人,三等1000元/人,资助对象拓达订单班30%,每学年评奖一次。

6.建工系承办“冉湖茂”建筑图学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年、一等奖2500元/年、一等奖1500元/年。

7.我校设立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1500元/人,二等800元/人,三等500元/人,受奖面达20%,每学年评奖一次。

8.我校设立学校单项奖、优秀新生入学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生活补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家庭学生临时性资助、毕业生求职补贴、服兵役学费减免和退役学费资助。

9.提升学历和专业拓展奖励

(1)校内专科衔接本科学习,学生注册后奖励学生每生800元,在校期间顺利完成本科学习拿到本科毕业证每生奖励500元。

(2)鼓励学生专升本,被本科院校录取奖励每生500元。

(3)参加学校举办的工业机器人、VR技术、装配式建筑、大数据等培训项目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每生奖励300元。

10.出国(国际)培训奖励

(1)参加学校中德建筑人才联合培养项目,注册后奖励每生5000元。

(2)参加学校西班牙建筑科技专-本-硕培训项目,注册后奖励每生2000元。

(3)参加学校匈牙利工商管理专业本科联合培养项目,注册后奖励每生2000元。

第十八条 重要声明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一)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毛老师

投诉监督:023-61691811

(二)招生服务

招生部门: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23-61691898 61691895 61691897

行政复议:023-61691899

招生传真:023-61691896

学校网址:www.***

招生网址:http://www.***/zsxx/

电子邮件:cqfdcxy@***

学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城明德路3号

邮政编码:401331

第二十一条 本招生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招生章程由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招生章程已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http://gaokao.***.cn/)查询。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8-06-0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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