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顺利完职提前招生工作,确保质量,整个选拔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院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高职提前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所有参与高职提前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和规定,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考生放心的选拔环境。
(三)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参与、全程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参加报名和考试,考生在报名和考试等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并根据发现的不同阶段做出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