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成绩的计算办法:考生综合成绩=初试各科总分/3×50%+复试成绩×50%。
2.按考生综合成绩高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复试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当综合成绩和复试成绩均相同时,按初试成绩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总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
3.凡具下列情况之一,将被认定为复试不合格,学校不予录取
(1)复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基本分数线;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3)外国语听说能力测试不合格;
(4)体检不合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