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2.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普高招生考生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分别按照综合成绩(普高招生考生满分620分;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满分62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生计划的100%比例划定拟录取名单,之后按照招生计划500%比例划定备录考生名单。
4.各专业考生的录取,以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拟录取”、“备录取”和“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
5.分数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拟录取时如果总分相同的,优先录取素质特长分较高的考生,没有素质特长分或素质特长分相同的,优先录取综合测评总分较高的考生,若综合测评总分也相同,普高招生考生则按照语文、英语、技术科目的次序优先录取学考折算分高的考生,若再出现同分则优先录取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优良的考生;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则按照操作考试、理论知识的次序优先录取成绩优良的考生,若再出现同分则优先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以上成绩均相同的,同时予以录取。如参加某一专业综合测评人数少于或等于该专业招生计划数,按照实际参加该专业综合测评人数的90%(小数按四舍五入计算)录取。
6.录取考生名单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学院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办理录取手续。凡被我院提前录取的考生信息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其他院校不再录取。已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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