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资助优秀的外籍(境外)和留学博士来华(回国)在国内博士后设站单位(以下简称“引进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引进项目资助期限为两年,引进人员应保证在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少于20个月。资助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引进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资助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引进单位配套资助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包括在华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个人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社会保险及来华往返国际旅费等。引进人员按照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
我校已进站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博士后,申报并获得该项目资助,资助期内资助标准提高到30万/年(博管会资助20万/年+学校资助10万/年),资助期结束后仍在合同期内的,学校按20万/年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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