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在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和终录取结果均须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为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全程参与,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进校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允许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互转专业,但不能与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互转。
3.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东1A126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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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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