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录取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考生,学院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已报到学生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收费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建立了奖学金、勤工助学等激励和保障机制。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助学金;设有企业专项奖学金;设有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多项个人奖项。奖助学金高额度可达8000元/年。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2000-4000元的国家助学金;也可进行生源地贷款,金额高为8000元/年;学院还可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学院以“一切为了学生”为办学理念,大力推进特色办学,按“适应学生特点、适应社会需求”组织教学。
第十五条 学院专设校企合作与就业指导处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按高等学校就业政策负责推荐毕业生就业,引导学生自主创业。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颁发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国家规定颁发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学院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学苑路85号
邮政编码:434020
学院网址:http://gcxy.***.cn
电子邮箱:zsb2507@***
联系电话:0716-8067518、8067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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