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入围考生须参加2018年高考。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进行。考生在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时须将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填为第一院校志愿,否则无效。所填报的专业须在入围专业中,且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成绩核算: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综合成绩=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5%+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5%+高考文化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
其中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科目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5分,D等计2分。我院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成绩等级,其中(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科目中取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自选综合不计分,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排序中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专业投档办法:学院按招生计划数1:1分别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时须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学校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直至满额。
第十四条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十五条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10元/人;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根据报名系统网上提示汇款,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
第十六条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院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考生请及时关注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网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学院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专家委员会,以保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学院组建“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专家委员会,负责开展对报考考生申请材料的书面评审,负责开展面试的出题及现场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条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监督实行省教育考试院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双重监督,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为“三位一体”招生的校内监督机构,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3-87571529。
第二十一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4408
联系电话:0573-87571501、87571500
传真号码:0573-87571500
电子邮箱:dfzsb@***.cn
招生信息网:http://zs.***.cn/
招生咨询微信:dongfangxueyuancj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018年2月6日
2018年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录取办法类似问题答案